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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管理要求
协同处置固体废物企业应设立处置废物的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有专职人员负责处置固体废物管理及环境保护有关工作;所有岗位的人员均应进行有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相关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1.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场地与贮存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设施所处场地应满足GB30485《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和HJ662《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要求。水泥窑协同处置厂区内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应满足GB 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生产处置厂区内一般废物的贮存设施应满足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对于有挥发性或化工恶臭的固体废物,应在密闭条件下贮存。固体废物的贮存设施要有必要的防渗性能。贮存设施内产生的废气和渗滤液,应根据各自的性质,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
2.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中固体废物的输送
在生产处置厂区内可采用机械、气力等输送装备或车辆输送、转运固体废物。固体废物的输送、转送要有防扬尘、防异味发散、防泄漏等技术措施。对于有挥发性或化工恶臭的固体废物,应在密闭或负压条件下进行输送、转运,产生的废气应导人水泥窑中或是通过空气过滤装置后达标排放;输送、转运管道应有防爆等技术措施。
3.水泥协同处置厂区内固体废物的预处理为适应水泥窑处置的要求,可在生产处置厂区内对固体废物进行预处理,包括化学处理、如酸碱中和;物理处理,如分选、水洗、破碎、粉磨、烘干等。预处理工艺过程要有防扬尘、防异味发散、防泄漏等技术措施。对于有挥发性或化工恶臭的固体废物,应在密闭或负压条件下进行预处理。预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渣、废气和废液,应根据各自的性质.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文件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
4.水泥窑工艺技术装备及运行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应是新型干法预分解窑,设计熟料生产规模大于2000t/d,生产过程控制采用现场总线或DCS或PLC控制系统、生料质量控制系统、生产管理信息分析系统;窑尾安装大气污染物连续监测装置。窑炉烟气排放采用高效除尘器除尘,除尘器的同步运转率为100%。水泥窑在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时,投料量应稳定,及时调整操作参数,保证窑炉及其他工艺设备的正常稳定运行。
5.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投料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投料点可设在生料制备系统、分解炉和回转窑系统(不包括篦冷机)。设在分解炉和回转窑系统上的投料点应保持负压操作;含有机挥发性物质或化工恶臭的固体废物,不能投人生料制备系统。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投料应有准确计量和自动控制装置。在水泥窑或烟气除尘设备出现不正常状况时,应自动联机停止固体废物投料。在水泥窑达到正常工况并稳定运行至少4小时后,可开始投加固体废物;在水泥窑计划停机前至少4小时内不得投加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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