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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水泥企业原燃材料质量控制要点

来源: 发布时间:2025-11-21

 1)企业应根据质量控制要求选择合格的供方,以保证所采购的原燃材料符合规定要求,供应部门应严格按照原燃材料质量标准均衡组织进货。

 2)企业应选择原材料合格供方,建立所有合格供方名录,保存供方档案,并每年至少对合格供方评价1次,评价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供方的资质。

(2)供方质量保证能力。

(3)供方的信誉、服务。

(4)供方的产品质量、性价比等。

3)原燃材料质量控制指标应符合《水泥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附录E的要求。

4)原燃材料的质量应能满足工艺技术条件的要求,建立预均化库或预均化堆场,保证原燃材料均化后再使用,使用前应先检验并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对于同库存放多种原料时,应按原料种类分区存放,存放现场应有标志,避免混杂。

5)混合材料、石膏、水泥助磨剂等质量应符合相关的标准要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在初次使用时,应按相关标准进行检验,确认能保证产品质量后方可使用。

(2)供方应按品种和批次随货提供货物出厂检验报告或型式检验报告,对于水泥助磨剂和水泥包装袋应每年至少委托专业质检机构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3)水泥企业应按相关标准进行验收。

(4)对质量波动大的材料应及时记录,在生产时搭配使用。对验收不合格的材料,应及时通知供方,可采取退货或让步接收处理;当采取让步接收处理时,应不影响下道工序产品的质量;当双方发生纠纷时,可委托省级及以上建材质检机构进行型式检验或仲裁检验。

(5)混合材料的组分和掺量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6)原燃材料应保持合理的储存量,满足生产需要。

7)矿山开采应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开采计划和质量指标时,首先要满足配料要求,不同品位的矿石应分别开采,按化验室规定的比例搭配进厂。企业自备矿山外包开采时,应对分包方进行能力评定,签订外包协议书,并进行有效控制。

8)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弃物时,入窑固体废弃物的运输、储存和处理应严格执行 GB30760《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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